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闽台农业合作引进人才智力提供相应服务。

台湾同胞在本省直接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报评审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