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