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文化(文物)、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编制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