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文化(文物)、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编制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