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减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追缴。对截留、挪用、减免或者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