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销售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不合格、计量不准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