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