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