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经依法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设、安装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台帐,记录每批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和处理情况,保存备查。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废弃食用油脂以外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可以参照废弃食用油脂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