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设备;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