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福州市荣誉市民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在本市居住期间和出入境时,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相关便利和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