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有效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请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