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林权变更登记,应当进行公示。对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还应当进行实地勘验调查。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林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