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林权变更登记,应当进行公示。

对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还应当进行实地勘验调查。

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林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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