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改正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注销、延期手续或者重新申领暂住证的;

(三)拒绝人民警察查验暂住证件的;

(四)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

(五)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

(六)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未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的人的。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