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本州暂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自觉接受城建、交通、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

(三)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不得与当地农牧民常住人员争土地、争草山;

(五)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六)人民警察查验暂住证明时,应当服从查验。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