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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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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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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