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者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

(四)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五)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未执行国家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