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