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其全部或者部分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