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