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