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执业人员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