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演练预案,开展防火知识、火灾避险逃生教育。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