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管理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