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其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林地、草地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