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一条有效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