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