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特许经营者超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者擅自提高市政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