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特许经营权,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法人,3年内不得在本省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