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特许经营期内,因政策调整导致特许经营预期收入明显减少的,特许经营者可以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特许经营者补偿申请后3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经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