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四条已废止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专业人员;(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