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草原、林地、湿地、河道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