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县境内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草原、河流、森林、湿地、土地、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