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封育与人工补植相结合的保护措施,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提高天然林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的公益效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应当划定禁牧区,设定禁牧期,确保天然林的自然修复。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