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罚款:

(一)投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冰雪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

(二)践踏绿地,攀折树木花草、采摘果实、开荒种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损毁花坛、花带、草坪、绿篱等景观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3倍以下罚款。

(三)破坏、损毁甬道、停车场、照明、喷泉、导向标志、界限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和雕塑等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50元罚款。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刻画、涂写广告或宣传品的,责令立即清洗,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50元罚款。

(五)在非指定地点野炊、烧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元罚款。

(六)刷车、清洗物品和宠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元罚款。

(七)擅自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元罚款。

(八)堆放、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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