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水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考核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