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和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控制审批工业园区以外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工业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