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达到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指标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县(区)人民政府未完成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指标的,责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交纳生态补偿金,补偿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财政直接代扣。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