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达到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指标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县(区)人民政府未完成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指标的,责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交纳生态补偿金,补偿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财政直接代扣。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