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拆除建筑物未按规定围挡施工,或者未采取压尘措施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拆除现场采取简易硬化,或者简易绿化措施的;

(三)料场、固体废物堆放场等场区的运输道路未按规定硬化,或者出口处未按规定设置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装置,或者未经有效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