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私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月按照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开业投产六个月后未成立工会的私营企业,应当按月向地方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和百分之零点五的补偿金;企业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照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补偿金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