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第八条有效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选区经补选代表后,代表不应超过三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