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因下列原因之一,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而出缺的,可以补选:

(一)代表死亡的;

(二)代表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三)代表被依法罢免的;

(四)代表辞去职务被接受的;

(五)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六)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七)代表因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

在换届选举时未能选足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属于出缺,不在补选之列。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