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第三条有效因下列原因之一,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而出缺的,可以补选:(一)代表死亡的;(二)代表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三)代表被依法罢免的;(四)代表辞去职务被接受的;(五)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六)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七)代表因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在换届选举时未能选足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属于出缺,不在补选之列。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