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建设的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电网经营单位不允许并网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立即予以并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