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用户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的,由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收能源费用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