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条已修改城镇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改造或者拆除,并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