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三)踩踏绿地或者摘花攀木;
(四)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河道、公路两侧和桥头、林地等处倾倒垃圾、渣土、污泥、粪便及其他污物;
(五)在街道、绿地、广场及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六)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