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

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清扫,垃圾随扫随收。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定时对主要街道洒水降尘。

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枝叶、杂物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随产随清。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