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清扫,垃圾随扫随收。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定时对主要街道洒水降尘。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枝叶、杂物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随产随清。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