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