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及上市公司中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下同)。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