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前款所述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